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權力監管細則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細則
為加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保障食鹽生產及食鹽質量安全,特制定本監管細則。
一、監管要求
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省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省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的通知》(皖政〔2014〕76號)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督省鹽務管理局組織對安徽省境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采取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稽查執法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規范食鹽生產活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二、事中監管
(一)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檢查標準和檢查內容、檢查組成員及分工、檢查方式、檢查措施等。
(二)明確檢查內容
1.文件要求。要求企業管理文件、技術文件滿足生產需要,保證有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質量管理。有年度質量完成目標,分解到相關職能部門;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且職權明確。
3.質量檢驗。企業應有獨立的鹽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人員;有檢驗手段和檢驗工作;有檢驗記錄和檔案;有好的檢驗環境條件。
4. 生產設備。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工作場所和生產設施,且維護完好;主要生產設備及輔助設備滿足批量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要求,并有半年以上記錄;有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維修和保養制度,設備完好標準等),能認真執行;設備停用期合理存放,保養良好,并記錄在冊。
5. 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有生產過程的工藝流程、檢查規定,按規定執行,并且記錄完整;生產現場各工序人員按工藝規程操作控制,運行記錄及時、正確、工整;關鍵工序有質量保證措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均為合格品。
6. 采購及原輔材料控制。主要采購物料列有明細表和采購計劃,質量符合相應標準;有合格供貨單位質量保證能力的調查表及檔案材料;采購物料的管理制度;采購的不合格物料均有標識并隔離、處理;有原料鹽基地。
7. 安全生產及環境。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及實施安全生產制度;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有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生產現場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事故控制指標;生產場地布局合理,有文明生產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廠(場)容廠(場)貌整潔,衛生符合要求;產品包裝現場清潔衛生,設有洗手、更衣設施,工作人員統一著裝,所用器具、護具衛生潔凈;“三廢”治理達標,有環保部門頒發的排放許可證。
8. 產品包裝、貯存和銷售。食鹽包裝結實、牢固,標識清楚,計量符合規定,加碘食鹽小包裝符合GB7718規定,貼有食鹽防偽標志,有產品檢驗狀態標識;食鹽產品依據檢驗憑單驗收入庫貯存,食鹽、添加劑輔料的貯存有出入庫管理制度,保管人員職責明確,運輸工具清潔衛生,確保運輸中不受污染;食鹽銷售有專職機構,銷售部門有銷售服務職責、制度和銷售計劃,銷售部門建立用戶檔案,及時處理用戶意見。
9. 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品有明確標識,隔離措施有效;處理不合格品有制度、有程序;不合格品有記錄、統計、分析,防止再發生。
10. 人員和培訓。應有相應的任職要求,直接接觸食鹽生產的工作人員持健康證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企業有中、近期質量教育、培訓計劃,對從事質量工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并有記錄,新(或轉崗)工作人員崗前培訓;管理技術人員應了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熟悉職責分工范圍內的業務。
(三)實施現場檢查。
1. 成立檢查組,檢查組成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前應出示證明文件。
2. 聽取企業法人前期整體工作,重點是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的匯報,并可以質詢。
3. 依據檢查內容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4. 查看現場。必要時進行質量檢測。
(四)反饋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以檢查報告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如實記錄檢查全過程的主要內容,并做出綜合評定意見,需要整改的應當提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檢查報告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檢查內容、上次檢查缺陷項目整改情況、本次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建議、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質量受權人簽字等。
(五)嚴格檢查處置。對檢查中發現生產不合格食鹽的企業責令停產整改,直至產品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對生產的不合格食鹽責令停止出售,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六)認證后跟蹤檢查。采取組織專項檢查、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進行重點抽查等多種方式對認證后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實施跟蹤檢查。
(七)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監管信息。
三、事后監管
(一)個人和組織發現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行違法生產活動的,有權向省級鹽政主管部門舉報,省級鹽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對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執行。
(三)發現涉嫌食鹽安全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責任追溯
(一)加強人員監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鹽業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期限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
2.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
3.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對人民生命、健康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4. 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 在食鹽定點生產企中利用許可證辦理、審批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6.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監管責任追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實施相應的追究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和追繳違法違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監管辦法,落實保障措施,嚴肅查處問題,確保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二)加強人員培訓。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管執法人員食鹽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培訓,并適時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監管工作。
(三)加強普法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宣傳食鹽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升管理相對人和公眾的法律意識。
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事中
事后監管細則
為了加強對食鹽批發企業的監管,保障合格食鹽的市場供應,特制定本監管細則。
一、監管要求
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省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省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的通知》(皖政〔2014〕76號)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督省鹽務管理局組織對安徽省境內市、縣食鹽批發企業采取監督檢查、稽查執法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規范食鹽購銷行為,查處食鹽違法行為,確保食鹽市場供應。
二、事中監管
(一)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檢查標準和檢查內容、檢查組成員及分工、檢查方式、檢查措施等。
(二)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
檢查全省市、縣食鹽批發企業是否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批發的食鹽是否合格,食鹽庫存量,鹽產品購銷調撥計劃情況。
采取的檢查方式有:組織專項檢查、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進行重點抽查等多種形式。
(三)實施現場檢查。
1.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許可文件、證照、鹽產品購銷記錄資料等;
2.要求被檢查企業就執行有關鹽業法規問題作出說明;
3.進入被檢查企業的經營、倉儲場所現場檢查。
(四)反饋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以檢查報告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如實記錄檢查全過程的主要內容,并做出綜合評定意見,需要整改的應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及整改期限,并督促落實整改,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
(五)嚴格檢查處置。對于有以下行為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擅自經營食鹽的;不按照調撥計劃購銷食鹽的;不按照規定渠道購進、銷售鹽產品的;銷售不合格食鹽的。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監管信息。
三、事后監管
(一)個人和組織發現食鹽批發企業進行違法經營活動的,有權向本地鹽務局或上級鹽務局舉報,鹽務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對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執行。
(三)發現涉嫌食鹽安全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責任追溯
(一)加強人員監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期限發放食鹽批發許可證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發放食鹽批發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鹽批發許可證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發放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對人民生命、健康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利用許可證審批、辦理之機索取、收受好處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監管責任追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實施相應的追究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和追繳違法違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監管辦法,落實保障措施,嚴肅查處問題,確保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二)加強人員培訓。應當加強對監管執法人員食鹽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培訓,并適時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鹽監管工作。
(三)加強普法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宣傳食鹽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升管理相對人和公眾的法律意識。
食鹽準運證核發事中事后監管細則
為了加強對食鹽運輸管理,保證食鹽運輸安全,確保市場供應,特制定本監管細則。
一、監管要求
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省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省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的通知》(皖政〔2014〕76號)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督省鹽務管理局組織對安徽省境內食鹽準運證的開具、使用采取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規范食鹽運輸行為,確保食鹽市場供應。
二、事中監管
(一)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檢查組成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措施等。
(二)開展監督檢查
1.省鹽務局負責主要對省鹽務局駐中鹽東興辦事處關于對食鹽準運證的開具、使用、管理開展重點檢查。
(1)駐礦辦基本情況,包括制度建立情況、機構設置情況;
(2)準運證的簽發、領用、保管、回收等管理情況;
(3)食鹽準運證管理軟件的使用情況;
(4)準運證開具是否合規、合法。
2.市、縣鹽務局負責轄區內食鹽批發企業、運輸單位及個人的持證運輸情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三)反饋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以檢查報告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應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及整改期限,并督促落實整改,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
(四)嚴格檢查處置。
對出租、轉讓、買賣、偽造鹽產品準運證及無準運證擅自運輸鹽產品的單位及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監管信息。
三、事后監管
(一)個人和組織發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鹽準運許可的,或將食鹽食鹽準運證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有權向本地鹽務局或上級鹽務局舉報,鹽務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對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執行。
(三)發現涉嫌食鹽安全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責任追溯
(一)加強人員監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及時發放食鹽準運證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鹽準運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鹽準運證的;
3.未嚴格審查食鹽準運證而造成損失的;
4.在食鹽準運證核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利用許可證審批、辦理之機索取、收受好處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監管責任追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實施相應的追究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和追繳違法違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監管辦法,落實保障措施,嚴肅查處問題,確保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二)加強人員培訓。應當加強對監管執法人員食鹽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培訓,并適時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鹽監管工作。
(三)加強普法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宣傳食鹽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升管理相對人和公眾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