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資規劃〔2017〕157號
省國資委關于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
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現將《安徽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國資委
安徽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投資管理,防范投資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實際控制的子企業,在境內外以貨幣、實物、股權、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等實施的投資行為。本辦法所稱董事會是指省屬企業一級公司董事會。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省屬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確定并經省國資委確認公布的省屬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省國資委圍繞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結合職能轉變,以優化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營、提高投資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省屬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省國資委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省屬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分類監管,監督檢查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對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省屬企業投資應當服務國家和全省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堅持聚焦主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省屬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認真履行投資信息報送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各層級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推進內部投資決策管理制度化、科學化、流程化,對投資項目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強化責任追究。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投資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投資人才隊伍的培養、選拔、使用、考核和激勵機制,提升投資人才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素養,為提高投資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三)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四)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五)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關鍵節點控制制度;
(六)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八)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十)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納入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其中,投資決策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評估及論證;盡職調查等。
涉足境外投資項目的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制度。
涉及互聯網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權、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項目的省屬企業,應結合各自實際,研究制定專門的風險管控制度。
省屬企業應加強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對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或載體記錄的材料以及董事會表決的聲像資料要及時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檔。投資項目檔案原則上一式三份,由項目單位、企業檔案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分別保存備查。
企業投資管理的各項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
第八條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國資委建立省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屬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調整以及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分析和管理,并與省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互通。省屬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省國資委報送紙質文件和材料時,應當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一并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省國資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并發布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特別監管類、限制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在實施前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列入負面清單限制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在實施前報省國資委備案。對特別監管類和限制類的投資項目,董事會應當從嚴把關,必要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省屬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省屬企業應當在省國資委發布的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并報省國資委。
第十條省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規審核、財務監督、考核分配、資本運營、企業改革、外派監事會監督、領導人員管理、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企業投資行為全面監管,及時防范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省屬企業應當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年度全面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省屬企業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上傳至省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及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
年度投資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投資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資規模、投資預期收益分析、資金來源與構成、資產負債率水平及計劃投資對負債率影響分析;投資結構分析;重大投資項目情況;企業有關決策文件以及其他補充材料等。
年度投資計劃中的所有重點項目在實施前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經企業科學論證決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省屬企業應當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確需開展的非主業投資,應有利于企業結構優化和轉型發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投資視同主業投資。
第十三條省屬企業應當按照省國資委確認的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方向,圍繞落實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于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審慎開展盡職調查(須包含對所投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盡職調查)。
第十四條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投資決策到企業的哪一層級,監管就必須及時跟進到哪一層級。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須經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特別重大項目須報股東大會批準,其他項目視重要程度須經一級公司審核或備案。省屬企業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須在投資決策前出具書面意見,所有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十五條列入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或限制類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省國資委報送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省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或備案程序,對有異議的項目,一般在收到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屬企業反饋書面意見,逾期不反饋,視為同意。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論證時間不計入反饋時間。
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六條省屬企業須明確責任部門,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根據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當出現影響投資目標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省屬企業應當于每月10號前將上月投資完成情況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省國資委。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八條省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及實施中的重大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企業提示,企業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省國資委。
第五章投資事后管理
第十九條省屬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五)上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及本年度投資后評價安排計劃;
(六)其他須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條省屬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總結投資經驗,完善投資決策管理制度,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升投資管理水平。原則上省屬企業應結合實際逐步擴大后評價的重大項目數量比例,選取的后評價項目應重點包括實施情況較好和較差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和限制類項目,國家、省和企業的重點項目,投資調整變化較大的投資項目,投資實現的目標與預期差距較大的投資項目等。省國資委針對巡視審計、監事會監督檢查等發現的問題項目,主導或責成相關省屬企業及時開展后評價,并將后評價結論意見作為問題項目整改和追責的重要依據。
省屬企業應結合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風險管理等。
第二十一條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屬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識別、防范、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出現的各類風險,做好項目退出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條省屬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風險管理作為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建立境外項目投資決策前的風險評估制度,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法律、政策、市場、社會、文化、宗教、習俗等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制定風險防范預案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必要的項目退出安排。
省屬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注重加強與國有投資基金、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合作,并充分利用各類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工具,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省屬企業原則上應當保持對境外企業的控制權,參股企業不得放棄決策的否決權。除從事進出口業務,或因特殊需要設立的平臺公司外,三級及以下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境外項目進行投資。
第二十四條省屬企業應當建立投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
(一)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或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三)重大資產損失,嚴重的質量、安全生產及環境事故等;
(四)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嚴重損害出資人利益的情況;
(五)嚴重的違法違紀案件或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六)銀行賬戶、款項被凍結或省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七)境外投資項目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動亂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
(八)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等。
省屬企業應在向省國資委報告投資重大事項的同時,做好應急處置及下一步風險防范預案工作。省國資委根據省屬企業的報告及處理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省國資委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結合財務監督、監事會監督、領導人員管理、紀檢監察、巡視審計成果的運用,必要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對省屬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給省屬企業。相關省屬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抗風險能力。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安徽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皖國資評價〔2016〕145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省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視情追究責任或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屬企業對省外投資管理暫行意見(試行)》(皖資發〔2003〕6號)、《安徽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規劃〔2005〕101號)、《安徽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皖國資規劃〔2006〕196號)、《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國資規劃〔2009〕185號)、《省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國資規劃〔2016〕143號)等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