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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晨刊》:我市查處安徽省“鹽改”后非法經營食鹽第一案

發布時間:2017/11/8 14:30:31    |     文章來源: 《淮河晨刊》     |     閱讀次數:

  本報訊(記者陳昂文圖)今年5月,本報報道了我市警方成功破獲一起對省內鹽業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非法經營案,我市一家商行負責人在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劣質食鹽批發銷售,警方當場查獲異味不合格鹽近29噸。

  近日,禹會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錢某非法經營罪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錢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查獲的食鹽、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該案也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后,我省當年查處,當年判決的非法經營食鹽第一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錢某經營我市一家個體酒類商行,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的零售。2017年4月,錢某在未取得食鹽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從河南平頂山神鷹鹽業有限公司購買食鹽,并對外銷售。5月5日,我市鹽務管理局在位于我市華光大道附近一處倉庫內查獲上述公司“異味鹽”25.5噸,后于5月10日查獲該商行召回的“異味鹽”3.46噸。5月11日,蚌埠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上述食鹽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有異味,單項判定不合格。案發后,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如上犯罪事實。被告人錢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也均不持異議。

  被告人錢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也均不持異議,同時辯稱:被告人錢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銷售的食鹽幾乎被及時追回,沒有造成其他影響;案發后,錢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未取得食鹽銷售許可,非法經營食鹽,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蚌埠市鹽務局局長邱軍介紹,該案是今年年初《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后,當年查處,當年判決的安徽省首例非法經營食鹽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國家對食鹽專營,實行批發許可制度,各類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商貿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無證批發屬違法行為,超過20噸的涉嫌犯罪。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在購買食鹽時應該到正規超市、商店購買。同時,農貿市場,集鎮、農村小商店經營者一定要從正規的渠道購進食鹽,并且要索票索證。對主動上門推銷、價格較便宜的鹽品,要謹慎對待,以防不合格食鹽流向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