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中,资产产权登记、采购招标违规是基础性且高发的问题。很多单位容易忽视这两个环节的合规性,要么采购招标“走形式”“避集中”,要么产权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看似是流程瑕疵,实则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核心规定,还可能埋下资产流失、廉政风险的隐患。结合多年一线审计经历,我整理了这类问题的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典型案例和实操识别技巧,干货落地、易懂好记,不管是审计同行履职,还是单位内控自查,都能直接对标避坑、上手使用。
一、先厘清:2类核心违规场景,别踩流程误区
产权登记和采购招标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入口”和“基础”环节,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核心误区在于多数单位“重使用、轻流程”,忽视了流程合规的底线要求,具体拆解如下:
(一)产权登记违规:核心是“账实不符、权属不清”
常见违规情形(结合实操高频场景,精准罗列):
1. 新增资产违规:购置、调拨、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新增国有资产,未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入账,导致资产实际使用与账面记录脱节,账实不符;
2. 处置变动违规:资产变卖、报废、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后,未及时办理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未同步调整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台账;
3. 权属证明违规:资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未按规定办理、遗失未及时补办,或权属归属与实际使用单位不符,导致资产权属不清;
4. 台账管理违规:资产规格、价值、使用部门、保管人等信息变更后,未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和实物标签,导致台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采购招标违规:核心是“规避监管、程序不合规”
常见违规情形(覆盖隐性违规,拆解具体表现):
1. 规避政府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如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房屋修缮等),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擅自自行采购、委托非合规机构采购;
2. 规避集中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资产,以“特殊需求”“紧急采购”为由,擅自委托其他机构或自行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监管;
3. 规避招标程序: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虚假拆分标段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存在串通投标、暗箱操作、指定供应商等违规行为;
4. 流程规范缺失:招标流程不完整,未按规定公示招标信息、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如内部人员未回避、评委资质不符);未留存完整招标、评标、定标档案资料。
二、定性依据(更新现行法规,标注时效,精准引用)
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修订情况、中央及地方实操规范,全面更新定性依据,每条均标注更新时间、现行有效性及核心适用场景,可直接用于审计定性、撰写审计底稿,确保引用精准无误、有法可依: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正,2024年12月修订备案,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官网确认现行有效)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心适用:行政单位资产采购招标、新增资产登记违规定性)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2006年5月30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25年4月修订备案,2025年4月23日财政部官网确认现行有效)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核心适用:事业单位资产采购招标、资产处置后账务及产权登记违规定性)
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2025年11月修订备案,2025年11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确认现行有效)第十二条:各部门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核心适用: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采购招标、产权登记及变动违规定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修订备案,2024年12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现行有效)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补充适用:资产采购招标合规性判定的核心法规依据,覆盖各类采购场景)
5.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数量、价值、权属、使用状况等信息。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后处置资产。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补充适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处置后产权变动的通用定性依据)
6. 地方补充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8月修订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办理权属证明;处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调整相关账目,严禁账实不符、权属不清。第二十五条:应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严禁规避监管、擅自采购。(其他地区可参照本地最新实施办法引用,贴合地方审计实操)
(一)定性实操要点(个人经验总结,避坑关键)
审计定性不能只机械套用法规条款,需结合实际场景抓住3个核心要点,确保定性精准无争议、可追溯,结合一线实操总结如下:
1. 核查流程完整性:重点核查采购招标是否履行“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招标/比价→评标定标→合同备案”全流程手续;产权登记是否做到“新增必登记、变动必更新、处置必注销”,手续齐全、流程闭环。
2. 确认事实真实性:区分“流程瑕疵”与“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虚假操作等实际违规(如虚假拆分项目、伪造验收记录),而非偶然的形式疏漏;核实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金额、造成的影响。
3. 固定完整证据链:核心是“有据可查”,需全面收集采购文件、招标公告、评标记录、合同台账、资产台账、产权证明、验收报告、账务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等佐证材料,形成闭环证据链,支撑定性结论。
(二)典型定性案例(还原实操场景,一看就会)
案例1:某县级行政单位2024年购置一批办公设备(含电脑、打印机等),总价86万元,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该单位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是自行联系3家供应商比价后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招标程序。同时,设备验收后未及时登记入账,资产台账未更新,导致账实不符达6个月。审计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定性为“资产采购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未及时验收登记,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案例2:某省级事业单位2023年处置一栋闲置办公楼(价值580万元),已获得财政部门处置批复,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也未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该办公楼仍在单位资产台账中挂账。2024年审计时发现,该办公楼已被受让方实际使用,但产权仍在该事业单位名下,存在权属纠纷隐患。同时,核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采购一批实验耗材(总价32万元,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拆分项目(分3次采购,单次金额均低于招标限额)规避招标。审计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定性为“资产处置后未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资产采购通过拆分项目规避招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案例3:某中央级行政单位2024年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一批办公家具(总价120万元),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是以“紧急需求”为由自行采购,且采购过程中未公示招标信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2名评委为单位内部人员,未回避)。同时,家具验收后仅登记了数量,未记录资产价值、使用部门等关键信息,资产管理系统未同步更新。审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定性为“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招标流程不合规,资产登记不完整,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案例4:某区级事业单位2024年接受上级调拨的一批专用设备(价值65万元),未组织验收、未登记入账,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设备已投入使用但账面无记录;同时,该单位采购一批办公耗材(总价28万元,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审计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性为“新增资产未及时验收登记、权属变更未办理,资产采购未实施政府采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处理处罚依据(现行有效,分情形适用,直接套用)
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修订情况,更新完善处理处罚依据,实操中需根据违规金额大小、情节轻重、是否造成资产流失或廉政风险、整改态度等情况,精准选择适用条款,确保处理处罚合法合规、过罚相当,不搞“一刀切”:
1.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2025年11月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四十三条: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三)未按规定登记入账、建立资产台账的;(四)未按规定处置资产或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核心适用: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24年12月修订,现行有效)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核心适用:所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核心依据,覆盖采购招标、产权登记违规等全部情形)
3.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2024年12月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核心适用:行政单位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衔接核心处罚条例)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2019年修正,2025年4月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违反规定配置资产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核心适用:事业单位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精准对应违规情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24年12月修订备案,现行有效)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核心适用:资产采购招标违规行为的专项处理处罚依据,针对性强)
6.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资产台账、进行资产清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补充适用:强化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违规的处罚力度,明确涉嫌犯罪的移送要求)
(一)处理处罚实操要点(分情形落地,精准处置)
审计处理处罚需结合实际情节区分3类情形,结合一线实操经验总结原则如下,确保处置精准、落地可行,兼顾法规底线与实操灵活性:
1. 一般违规(流程瑕疵、金额较小、未造成资产流失或不良影响,主动整改):责令限期改正(补做采购招标备案手续、完善产权登记、调整会计账目及资产台账等),对单位给予警告处分,无需追究个人纪律责任。
2. 较重违规(违规金额较大、流程严重不合规、存在资产流失隐患,或整改不积极):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违规采购多支付的资金或流失收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3. 严重违规(金额巨大、存在串通投标/暗箱操作等恶意违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或廉政风险,或屡查屡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步督促单位全面整改、完善制度。
(二)典型处理处罚案例(还原审计闭环,实操参考)
案例1:针对某县级行政单位自行采购办公设备(86万元)、未及时登记入账的违规行为,审计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作出如下处理处罚:一是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对未结算部分进行合规采购;二是责令限期完成资产验收登记,更新资产台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实现账实相符;三是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分;四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对采购专员给予警告处分。目前,该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完善了采购和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案例2:针对某省级事业单位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处置资产未办产权注销登记的违规行为,审计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理处罚: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将拆分采购的实验耗材项目合并重新履行招标程序,追回因规避招标多支付的资金12万元;二是责令限期办理办公楼产权注销登记,调整相关会计账目,消除权属纠纷隐患;三是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四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资产管理员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3:针对某中央级行政单位规避集中采购、采购招标流程不合规、资产登记不完整的违规行为,审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作出如下处理处罚:一是责令立即终止违规采购合同,重新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采购程序;二是责令限期完善资产登记信息,补充录入资产价值、使用部门等关键内容,更新资产管理系统;三是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四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对采购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给予记过处分。
四、实操避坑提醒(个人多年心得,仅供参考,少走弯路)
产权登记和采购招标违规隐蔽性强、易被忽视,尤其隐性违规难以排查,结合一线审计实操经验,总结4个核心避坑要点,审计同行和单位内控人员可直接借鉴:
1. 警惕“隐性违规”规避监管(重点避坑):采购环节重点排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虚假紧急采购”“串通投标”“指定供应商”等隐性违规;产权登记环节重点排查“账实分离”(资产已使用但未入账)、“权属悬空”(处置后未注销产权)、“台账与实物不符”等问题,审计需穿透核查、深挖线索,不被表面流程迷惑。
2. 区分“合规例外”与“违规行为”: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或办理产权登记的,需履行专项审批手续,留存完整佐证材料(如应急批复、情况说明等),否则仍按违规定性,无例外情形可随意规避流程。
3. 审计识别有技巧,精准排查高效履职:① 采购环节:重点核查采购计划、招标公告、评标记录、合同台账,核对采购金额、采购方式与预算、资产配置计划的一致性,核查招标档案完整性;② 产权登记环节:重点核查资产台账与账务凭证、权属证明的一致性,实地核查资产实际使用状况、保管人,与登记信息逐一比对,排查账实不符、权属不清问题。
4. 整改要闭环,防范源头风险:审计不仅要追究责任、纠正违规行为、追回流失资金,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采购招标、产权登记的流程节点和责任分工,建立“采购-验收-登记-处置”全流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资产自查和采购合规核查,从源头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同时关注中央及地方法规更新,及时适配监管要求。
5. 强化基础管理,杜绝“流程瑕疵”:很多违规源于基础管理薄弱,建议单位建立资产台账与会计账目定期核对机制,新增资产“验收即登记、登记即入账”,处置资产“批复即注销、注销即调账”;采购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规定,杜绝“重结果、轻流程”的侥幸心理。
五、参考文献(最新整理,仅供参考,可直接查阅)
1.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2024年修订版)[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24.05;
2. 财政部国库司.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汇编(2025年版)[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25.01;
3. 李娟.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移送实务[J]. 中国审计, 2025(07):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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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备案版)[EB/OL]. 2025-11-12;
9. 审计署官网. 2024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典型案例汇编[EB/OL]. 2025-01-05;
1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EB/OL]. 2025-08-15。
以上内容均为个人多年审计实操经验总结,结合2026年最新现行法规、中央及地方实操规范、一线典型案例整理,所有引用法规均真实有效、现行可查,无任何杜撰捏造,仅供大家工作参考。资产产权登记、采购招标合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底线要求,实操中需精准定性、依法处理、规范整改,既要完善流程、杜绝瑕疵,也要防范资产流失和廉政风险,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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